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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与评估
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发展目标

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把环保的责任扛起来!


政府要求

   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在自行检测、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和构筑物时能规范操作。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监测进行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工作文件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未实施,2018年917


实施时间

暂未实施。


必须开展单位

重点监管单位。


开展主题
        申报办理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背景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实施主体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监测对象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监测项目


土壤分析测试项目可参照GB 36600中列举的污染物项目选择确定,地下水分析测试项目 可参照GB/T 14848中列举的污染物项目选择确定。

对于选择确定的分析测试项目,企业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选择确定的原因,不能说

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GB 36600GB/T 14848中列举的全部分析测试项目进行分析测试。


监测频率
 
监测对象
监测频次
土壤 土壤一般监测 砂土及碎石土:1次/年
粉土及粘性土:1次/2年
土壤气监测 1次/年
地下水  1次/年
注:土壤一般监测频次根据表层土壤的渗透性决定。土壤渗透性依据土质分为2类,土质分类方法参照GB50021

 

监测限值标准
 
监测对象
执行标准
土壤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筛选值
地下水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注:土壤气测试项目及相应限值标准暂时参考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发布的“Resident Vapor Intrusion Screening Levels(VISL)”中“Target Sub-Slab and Near-Source Soil Gas Concentration”部分的测试项目及筛选值,待我国土壤气相关标准发布后,以新发布的标准为准
   实施主体

     

自行监测方式

1、企业可以委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2、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无论是企业自主开展监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都需要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